給付工程尾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小字,107年度,22號
TPEV,107,北建小,22,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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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2號
原   告 信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鍹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9,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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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鍹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