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2號
原 告 信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鍹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9,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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