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票交割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4496號
TPEV,107,北小,4496,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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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96號
原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訴訟代理人 吳厚儀 
訴訟代理人 謝鵬翔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股票交割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瑞渝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石瑞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68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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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