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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4486號
TPEV,107,北小,4486,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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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86號
原   告 太平洋頂好綜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君實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其璋石兆身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 6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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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