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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4447號
TPEV,107,北小,4447,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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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47號
原   告 太平洋頂好綜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君實 
訴訟代理人 吳欽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其璋石晉身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
仟玖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已繳之
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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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