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4380號
TPEV,107,北小,4380,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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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380號
原   告 柳約有 
訴訟代理人 劉冠鈺 
被   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甯智倫 
      蔡巧若 
      盧郁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8 元,應 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 10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 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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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