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十二號 上 訴 人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楊清安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被上訴人 正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健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八巷七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廿三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 法官 莊俊華~B3 法官 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