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3639號
TPEV,107,北小,3639,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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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3639號
  原   告 張乃文

  訴訟代理人 蕭惠如

  被   告 張程凱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36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 年11月6 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800 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800 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106 年10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00 號汽車因過失撞擊 原告所有107NFL之重型機車,致原告受有車損。法院依原告 主張之金額計算折舊及雙方過失比例後,認為原告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准 許。並駁回原告超過部分之主張。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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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