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3592號
TPEV,107,北小,3592,201811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35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被   告 周岳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二十之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 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