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郭書吟
被 告 鄭○絃
法定代理人 鄭旭凱
丘高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