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1563號
TPEV,107,北小,1563,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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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郭書吟 

被   告 鄭○絃 

法定代理人 鄭旭凱 
      丘高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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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