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7年度,1464號
TPEV,107,北司調,1464,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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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璘基等間聲請塗銷分割登記等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洪璘基洪蔡靄萍、洪龍 基、洪慧芳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及99 5 建號所為調解共有物分割協議及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所 為調解共有物分割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渠等於同日以調解 共有物分割為原因就前揭不動產所為之調解共有物分割登記 予以塗銷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 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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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