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原 告 YETI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文勝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
07年11月5 日上午9 時39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8,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7 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8,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判決事實:被告聘請原告照顧其母親自民國105 年9 月開始 月薪為新台幣(下同)17,000元,期間被告有積欠薪資情形 ,經原告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但被告未出席處理,致使原告 於106 年12月13日受勞工局安置並於同日合法終止兩造間勞 動契約而離開原約定工作處所。原告離開後至實際受新雇主 聘任,受有自106 年12月14日至107 年4 月13日止,共計四 個月68,000元之薪資損害。依兩造間勞動契約第6.6 (2 ) 之約定及民法第489 條、第216 條之規定,被告應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被告雖抗辯其非實際雇主,所有事情均未知 悉但依本院卷第9 頁至12頁所示,被告確為系爭契約之僱用 人至於合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部分也有本院卷第66頁及本 院卷第16頁及第81頁之資料可以認定,所以被告上述抗辯沒 有辦法採取。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 文第三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