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陳維雄
黃俊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北合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華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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