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673號
原 告 王家麟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家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秀惠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宋重和律師
馮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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