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3300號
TPEV,106,北簡,13300,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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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00號
原   告 陳福財 



被   告 謝高水雲
      高慶松 
      高志元 

      張高鳳美
      高鳳麗 
      張陳金蓮
      黃陳梅 
      賴陳英 
      陳金雪 
      陳雁秋 
      陳雁陵 
      陳麗文 



      林進發 


      林怡儂 
      徐秋霞 
      徐沛妏 
      徐月美 
      陳美珠 
      高詩涵 
      王高照玉

      李高節玉
      高麗美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高美雲 
      高文華 
      高鈺惠 
      高文清 
      陳進益 

      陳建銘 
      陳怡靜 
      陳怡樺 
      林秋香 
      林秋燕 
      高劉阿𤆬

      高碧嬌 

      高碧琴 

      高碧玉 
      高文玲 
      王清福 
      王清祿 

      王清明 
      楊王秀英
      張王秀鑾
      蕭堯坤 
      蕭原傑 
      蕭郁陵 
      田阿梅 
      張桃源 
      張性竹 
      張玉昌 
      張雅玲 

      張雅如 
      陳淑惠 
      陳淑蘋 
      徐羅淑真

      徐春木 
      徐春土 
      徐守  
      徐春福 
      俞曉慧 
      俞辰皓 

      俞雲皓 

      徐文德 
      徐玉雲 
      錢郁達 
      錢玉川 
      徐春祿 
      高東麗 

      黃高阿柑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仁泰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被告高 文良於訴訟繫屬中之107 年4 月9 日死亡,而分割共有物訴 訟對於共有人間必須合一確定,應追加高文良之繼承人徐美 貞、高鈺惠高國峰為被告。而高鈺惠於辯論終結後,於10 7 年11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298 頁), 是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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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