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288號
TCBA,105,訴,288,20181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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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元吉
上 訴 人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銘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代 表 人 藍福良
上 訴 人 張鴻英

黃士哲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張雅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上訴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第2項)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二、稅務行
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
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
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可知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
無上開規定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上訴人即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又按上訴有未釋明其符合同法第241條之1第1
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而未依該條第1項及第2項委任訴訟代
理人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提起上
訴,有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委任訴訟代
理人之情形,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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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