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訴字,107年度,11號
TCEV,107,中訴,11,201811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漢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7,4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1/1頁


參考資料
漢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