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投資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3264號
TCEV,107,中補,3264,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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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64號
原   告 花燕蘭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陽秀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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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