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64號
原 告 花燕蘭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陽秀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