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3224號
TCEV,107,中補,3224,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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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楷文即王昰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9
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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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