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68號
PCDV,106,補,1768,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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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曾偉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619 元,應徵裁判
  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540 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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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