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3162號
TCEV,107,中補,3162,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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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162號
原   告 蘇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宗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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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