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080號
原 告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訴訟代理人 徐維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皓鈞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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