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107年度,127號
TCEV,107,中簡聲,127,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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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賴建維 


相 對 人 馮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 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7年度中簡字 第2979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7988號給 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 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到 院請求清償,並當場清償本金、利息、執行費共新臺幣(下 同)466,115元,嗣業經本院執行處發函請相對人於107年10 月25日到院領取466,115元,則本件相對人其債權已足額受 償完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審究無訛 。故系爭執行事件業因路聲請人就系爭強制事件執行名義所 載債權已清償完畢,其執行程序業因執行完畢而終結,而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 無停止執行之實益,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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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