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658號
TCEV,107,中簡,3658,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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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658號
原 告 李孟宏
原告與被告文號檢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文號檢舉人姓名、住址,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當
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提出被告文號檢舉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該等
被告姓名、住址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文號檢
舉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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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