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吳招松
毛靜芬
吳文坪
盧素慧
吳蘇梅欗
被 告 吳炳鈞
陳秀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3,19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