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304號
TCEV,107,中簡,2304,2018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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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沅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任佑呂孟翰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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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