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89年度,117號
TNHV,89,上,117,20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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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七號
為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謹狀答辯事:
    答辯聲明
一、上訴人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反訴部分,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理由
一、上訴人甲○、乙○○就撤回醫療費用計一十萬一千四百二十七元上訴部分,被上
  訴人同意。
二、查被上訴人丙○○等之被繼承人郭朝達與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黃慶壽二者,就本
  件車禍發生,分別有違規穿越雙黃線、及闖越紅燈之事實,業經原審法院調查詳
  ,上訴人請求傳訊證人即處理本件車禍之員警莊永山沈國財二人到庭供證,顯
  無必要。
三、查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郭朝達,自車禍發生以迄死亡,期間長達一年六月,終日
  臥病在床承受病魔摧殘,而不能言語,其傷痛,相較於上訴人喪子之痛,可謂天
  壤之別,不言可喻,原審法院審酌上情及其兩造年齡、身分、職業、財產、過失
  比例,判令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一百萬元誠屬適當,乃上訴人竟謂郭
  朝達所受精神傷痛較上訴人為輕,進而主張再酌減慰撫金,顯無理由。
四、上訴人喪子之痛雖不可謂輕,惟與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郭朝達相較顯不可同而語
  已如前述,原審法院審酌彼等所受傷痛情狀、郭朝達職業財產、暨雙方過失比例
  各情,分別命被上訴人等連帶各賠償上訴人二人每人五十萬元,已屬過高,乃上
  訴人竟以其不諳法律未為拋棄繼承,致背負極大之債務為由,請求提高賠償金額
  乙節,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顯無理由,
  恭請 鈞長鑒核,賜判決如答辯聲明為禱。
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調查證據如左:
甲、聲請事項
  請求 鈞院傳訊證人即本件車禍現場處理警員:莊永山沈國財-址台南縣警察
  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官田鄉○○○○路一三一號)訊問該二位證人,八十七
  年三月五日在官田鄉○村○○路○段一四四號前處理郭朝達與黃慶籌交通事故時
  ,是否有詢問報案人陳清江看見車禍發生時,交岔路口二邊車流之狀況?
乙、聲請之理由
一、原審援引證人即報案人陳清江之證詞:「因為有一名騎車的客人來買飲料,我出
  來聽到碰一聲,我轉頭看,他們倒在那裏,我拿給客人飲料後,我馬上跑去要抱
  倒在縱貫路上中間較胖的人,當時酒廠下班,人潮很多,車輛都停在(隆田)陸
  橋紅燈線下,我才跑去抱人」等語,認為本件車禍發生時陸橋上之車輛均停止,
  應屬紅燈狀態,可見被上訴人之子黃慶壽有闖越紅燈之過失行為。
二、經查:
(一)系爭車禍地點為省道台一線與官田工業區○○路口,靠近陸橋方向(即往新營
   方向),肇事地點距證人經營之珍珍檳榔攤(為一長型貨櫃屋)之距離約為五
   十公尺左右。而該交岔路口紅綠燈號誌變換之時相為台一線直行綠燈三十八秒
   ,第二時相為工業區○○路直行(即台一線陸橋紅燈)十七秒之事實,有原審
   勘驗筆錄及台南縣警察局八八南縣警交字第一九四五七號函一件在卷可稽。
(二)本件證人陳清江於報案時係陳稱:「在檳榔攤內(即貨櫃屋內,無法看到車禍
   現場)」之事實,業經證人莊永山於原審結證明,足見證人嗣改稱;「剛好拿
   飲料出來給客人,聽到響聲,轉頭看到:::」前後不符,已難遽信。
(三)衡情證人由貨櫃屋內土走出,報案,後再至五十公尺外之現場,所需時間一定
   超過十七秒(即工業路直行綠燈時間),甚且可能超過數分鐘,肇事地點之燈
   號已有轉換,其竟證稱:「車輛都停在陸橋紅綠燈線下,我才(能進入縱貫線
   )跑去抱人」,即燈號均未轉換,顯與常情有違,而有迴護郭朝達之虞,為明
   案發時陳清江陳述之真象,爰請求鈞院再為傳訊處理警員。
三、被上訴人除本於繼承關係承受本件訴訟外,現又本於直系血親、配偶之身份,另
  對上訴人起訴請求賠償,現繫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一起訴狀、開庭通
  知),查上訴人養兒不但無法防老,甚且因本件車禍意外早夭,傷痛恆常,又因
  上訴人不諳法律未為拋棄繼承,致背負極大之債務(本案與地方法院之賠償),
  而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郭朝達死亡前已呈昏迷,無知覺,精神痛苦可謂較輕(因無
  知覺),郭朝達死後,其配偶與子女、父親精神痛苦之慰撫金,亦已另為請求,
  懇請 鈞院能斟酌一切情狀,提高上訴人慰撫金之請求,並酌減被上訴人請求之
  慰撫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黃崑宗
~B2   法官 楊子莊
~B3   法官 袁靜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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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