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541號
TCEV,107,中簡,1541,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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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詹秋霞 



兼上一人訴  翁培根 
○○○○         號7樓
原   告  翁瑞聰 




被   告  邱瑞華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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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