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頂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2,67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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