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徐國添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相 對 人 翔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後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即本院107年度中 勞簡字第12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而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南投縣草屯鎮中低收入戶 證明書在卷可稽,復查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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