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3635號
TCEV,107,中小,3635,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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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635號
原   告 邱義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澤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陳政澤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記載被告陳政澤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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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