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511號
原 告 廖愉珊
被 告 張寶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0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