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3342號
TCEV,107,中小,3342,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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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42號
原   告 陳宥君 
法定代理人 陳忠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芳盈 
被   告 許文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695號刑事
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
事庭以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6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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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