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3070號
TCEV,107,中小,3070,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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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07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洪廷凱


被   告 李仲于即李銘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62元,及附表所示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
│(新臺幣)│ (民國) │ │
├────┼────────┼────┤
│ 27662元│94年12月6日起至 │19.929%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27662元│104年9月1日起至 │ 15%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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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