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986號
TCEV,107,中小,2986,201811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986號
原 告 王龍貴
被 告 鄭柏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