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981號
TCEV,107,中小,2981,2018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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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9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羿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1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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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