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36號原 告 江明達 被 告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傳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2月1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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