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7年度,122號
TCEV,107,中勞小,122,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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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22號
原   告 彭阿微 
被   告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3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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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