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13號
上訴人 張瑞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操延曏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