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43號
PCDV,106,補,1643,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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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廖王(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清根(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文義(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金樹(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金成(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金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玉門(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金榜(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鴻瑋(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廖金針(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寶秀(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阿月(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廖金鳳(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被   告 詹金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陳報為新臺幣(下同
)5,001,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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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