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88年度,474號
TNHV,88,上,474,200008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惠仙   
   上 訴 人 千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清安   
         蔡進欽   
         蘇正信   
         蔡弘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2       法官 丁振昌
~B3       法官 高明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