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惠仙
上 訴 人 千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清安
蔡進欽
蘇正信
蔡弘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2 法官 丁振昌
~B3 法官 高明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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