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88年度,436號
TNHV,88,上,436,2000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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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六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
月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
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通知南綠
公司、艾鎂公司、水生鋼鐵公司、順發土木包工業華興工程行負責人或承辦人員攜
身份及職業證明及相關資料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2       法官 莊俊華
~B3       法官 高明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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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