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4號
KMHV,107,再易,4,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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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林天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金貴等2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
於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
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
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前訴訟程
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9,946 元(14.26 平方
公尺×2,100 元/ 平方公尺=29,946元),依前揭說明,再審原
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亦為2 萬9,946 元,應徵
裁判費1,5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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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