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4號
KMDV,107,補,94,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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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葉南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永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本件係因寄籍及三節家戶配酒所生爭議,被告經檢察
官以盜用印章為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固有值非難處。然對照原
告請求所涉,實乃被告不提供他人設籍之權利,如此請求是否妥
適,又或另有原委,請多斟酌或為補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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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