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彩麗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學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