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7號
KMDM,107,附民,7,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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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彩麗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學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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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