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50號
原 告 吳敏瑜
被 告 汎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薰
被 告 施志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住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2
周品言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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