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450號
SDEV,107,沙簡,450,2018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50號
原   告 吳敏瑜 
被   告 汎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薰 
被   告 施志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住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2
      周品言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1/1頁


參考資料
汎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