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李圓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璟泓
被 告 李龍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龍通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李金陽之除戶戶籍謄本;李金陽之繼承人為何人、被繼承人李金陽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等事宜陳報本院,並按繼承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李龍通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查本 件系爭房屋稅藉資料登錄之納稅義務人為劉李快、李金陽, 持分各二分之一,被告李龍通於本院審理時雖陳稱:系爭房 屋為其已死亡之父親李金陽單獨所有,李金陽死亡後,其繼 承人未曾協議系爭房屋如何分割等語,惟並未提出系爭房屋 已為李金陽單獨所有之證明,系爭房屋究係何人所有顯有未 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陳報李金陽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金陽之繼承人為何人、被繼承人李金陽之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及該等繼 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等事宜陳報本院,並按繼承人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