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江奕森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複代理人 劉占文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趙虹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