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李勝德(原名李啓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所為
106年度沙簡字第189號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名李啟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名李啓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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