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7年度,684號
SDEM,107,沙簡,684,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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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春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3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春榮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三、本院審酌被告面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竟施以言詞侮辱, 侵害警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其全然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 之正當執行,行為殊不足取,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為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參其警 詢筆錄),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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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