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陳儀樺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5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橋救字第2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