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566號
CDEV,107,橋補,566,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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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陳儀樺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5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橋救字第2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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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